公示階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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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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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前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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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執(zhí)法機關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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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鼓區(qū)商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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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執(zhí)法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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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收購或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不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督檢查,,不如實提供信息和材料等行為的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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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設執(zhí)法機構
及其
行政執(zhí)法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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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設執(zhí)法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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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貿流通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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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(zhí)法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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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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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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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屬內設執(zhí)法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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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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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(zhí)法證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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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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尹石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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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貿流通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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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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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0402200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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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責權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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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域管轄:石鼓區(qū)
級別管轄:縣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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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(zhí)法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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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(第十六條),;《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,,第十九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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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(zhí)法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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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等法律,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的相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,詳見《石鼓區(qū)商務局行政處罰流程圖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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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(jiān)督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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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石鼓區(qū)紀委
1)
舉報電話:0734-8177928
2)
來信地址:石鼓區(qū)石鼓路66號機關大院區(qū)委樓4樓區(qū)紀委信訪室
3)
郵編:421001
4)
來訪地址:石鼓區(qū)石鼓路66號機關大院區(qū)委樓4樓區(qū)紀委信訪室
2.
石鼓區(qū)法制辦
5)
舉報電話:0734-8177599
6)
來信地址:石鼓區(qū)石鼓路66號機關大院政府樓4樓區(qū)法制辦
7)
郵編:421001
8)
來訪地址:石鼓區(qū)石鼓路66號機關大院政府樓4樓區(qū)法制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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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濟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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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行政復議: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,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,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。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九條,、第十二條)
2.
行政訴訟:公民,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,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,。但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,。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四十六條)
3.
其他途徑:協商、調解,、政府裁決等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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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中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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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(zhí)法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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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示執(zhí)法證件(姓名、職務,、執(zhí)法證件編號),,根據有關規(guī)定穿著制式服裝,,佩戴執(zhí)法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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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(zhí)法過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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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執(zhí)法過程中必須告知的事項:執(zhí)法事實和理由,、執(zhí)法依據,、權利義務等內容。
2.
相關文書可能包括:
1)
現場檢查筆錄,;
2)
立案通知書,;
3)
詢問筆錄;
4)
責令改正(停止違法行為)通知書,;
5)
行政處罰告知書,;
6)
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筆錄;
7)
案件聽證通知書,;
8)
行政處罰決定書,;
9)
其他應當公示的程序性文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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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后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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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(zhí)法決定(結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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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后需要公開下列信息:
1.
被處罰對象,;
2.
違法事實和證據,;
3.
處罰的種類和依據;
4.
處罰的執(zhí)行方式和期限,;
5.
對處罰決定不服,,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,;
6.
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及單位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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